偷婴女涉嫌盗窃再受审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偷婴女涉嫌盗窃再受审

2015-08-27 17:55:23 作者:李华阳 25人浏览 0人评论

偷婴女再盗窃之法律分析

    2009年震惊全国的"交大一附院偷婴案",女子葛倩茹假扮护士,在西安交大一附院偷走出生才15小时的婴儿,因此入狱一年2010年11月,葛倩茹出狱,并表示重新做人。可2014年7月1日下午4时,葛倩茹以买衣服为由走进一家内衣店,盗走店主1500元。同年5月19日,葛倩茹流窜至紫薇田园都市商铺内,佯装挑选衣服,伺机盗窃了店内3000元。同年5月23日下午5时,葛倩茹又来到紫薇田园都市一家服饰店内,佯装购买衣服,之后以手机没电为由,前往该店柜台内为其手机充电,盗走店主一部iPhone4s。同年6月6日上午10时,葛倩茹来到长安区樱花广场美妆店,盗走店内的2900元、一张银行卡及一台iPad平板电脑。(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西安交大一附院偷婴女涉嫌盗窃再受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六十五条【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本案中,葛倩茹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以买衣服、试衣服为由,趁被害人注意,伺机秘密盗取现金或财物,其行为属于盗窃,两年内盗窃三次以上,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不管数额多大,均构成盗窃罪。葛倩茹犯盗窃罪,若经判定,葛倩茹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则属于累犯,应从重处罚。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