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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果贩宾馆内为人引产是否构成犯罪

2015-08-27 17:57:02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水果贩宾馆内为人引产是否构成犯罪

27日凌晨2时许,海口红城湖路某宾馆一客户内,一名外地女子王某敏正在为一名孕妇做引产,随后,王某敏被警方带走,孕妇被120急救车立即送往医院救治。王某敏自述,她本是摆摊做水果生意的,最近生意不好做,手头拮据,刚好有熟人问她能不能帮别人引产,自己一时心动,就答应了这个业务。她本人没有上过卫生学校,没有任何有关医疗方面的学习经营,使用的药物都是内地带来备用的。“既然你没有行医资质,没有上过卫校,怎么给孕妇打针?”面对记者疑问,王某敏语出惊人:“你没看见过人家打针吗?人手上有血管,看着血管打,只要打到血管里就行呗。”目前,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当中。( 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水果贩宾馆内为人非法引产:只要打到血管里就行)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非法行医罪】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  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就诊人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或者中度以上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或者死亡的;

(二)造成甲类传染病传播、流行或者有传播、流行危险的;

(三)使用假药、劣药或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卫生材料、医疗器械,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

(四)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得开展诊疗活动。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本案中,王某敏在未取得医师资格的情况下,擅自从事医疗活动,为孕妇做引产,属于“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但依据《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的规定,未取得医生资格的人非法行医,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才构成非法行医罪。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涉嫌《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否则,只能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对其进行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停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和药品、器械,并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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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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