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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律师在五星级酒店溺亡 谁担责

2015-08-28 17:27:58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律师在五星级酒店溺亡  谁担责

8月23日,40岁的江苏丹阳女律师蒋丽俊带儿子到黄山度假,入住黄山太平湖皇冠假日酒店。该酒店属于五星级酒店,位于太平湖景区附近,拥有室内室外两处游泳池,免费对入住游客开放。两个泳池都没配备救生员,只是张贴“无救生员值班,风险自负”的安全告示。据了解,室内泳池约200平方米,最深处1.6米,浅的地方才1.3米,然而就是在这样的泳池中,蒋丽俊却突然溺水,随后失去意识。监控显示当时酒店的女服务员觉察异样后,观察了水中的蒋丽俊几分钟,未采取任何措施,直到8分钟后,才呼喊其他游客将蒋丽俊拉上岸,随后跑开喊人,现场一名女游客对蒋丽俊进行急救,却为时已晚。(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律师在五星级酒店溺亡 游泳池最深处1.6米)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  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八条  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蒋丽俊入住黄山太平湖皇冠假日酒店,双方形成消费服务关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黄山太平湖皇冠假日酒店的经营者,应当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酒店拥有室内室外两处游泳池,免费对入住游客开放。泳池内却张贴“无救生员值班,风险自负”的安全告示,作出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告示的内容无效。

该酒店作为经营场所,其经营者本应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但两个泳池都没配备救生员,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蒋丽俊溺水后,该酒店的女服务员觉察异样后,并未及时采取任何措施,直到8分钟后,才呼喊其他游客将蒋丽俊拉上岸,却为时已晚,造成蒋丽俊溺亡。该酒店对蒋丽俊的溺亡存在过错,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蒋丽俊已死亡,其近亲属有权请求黄山太平湖皇冠假日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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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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