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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眼看“最心酸交班”

2015-08-28 17:31:44 作者:李华阳 19人浏览 0人评论

法眼看“最心酸交班”

近日,一份医生交班时留下的留言条在网上引起关注,并被称为“最心酸交班”。缘由是在留言条最后,医生备注了一句“守护5号诊室的儿科医生”。中山一院工作人员彭先生介绍,“最心酸交班”的留言条源于一起医闹事件。8月20日,有一名来自湖南的患儿就诊,孩子10天前便已发病,先后在当地医院治疗不见好转,后转院至中山一院,入院时状况已经很严重。8月23日下午5点左右,患儿突发呼吸心跳停止,6点左右,患儿抢救无效身亡。之后,患儿家属拒绝将患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其间孩子的父亲手持水果刀威胁在场医护人员。随后,医院方面报了警,双方一直僵持到上午10点左右,才在警方协助下解决。起医闹事件发生时,医院的急诊不得不紧急停诊,安排了所有急诊病人转移。(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医生因医闹留言照顾女医生 被称“最心酸交班”)

李华阳律师:《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  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 

    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四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干扰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行,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本案中,一、患儿抢救无效身亡。其家属拒绝将患儿遗体移送太平间,孩子的父亲手持水果刀威胁在场医护人员,医院的急诊不得不紧急停诊,安排了所有急诊病人转移。其行为已干扰了医疗秩序,妨害医务人员工作、生活的,应当依法对其处以行政处罚。二、孩子死亡,作为父亲,身心悲痛可以理解,但必须通过合法途径来维权。1、对于孩子的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拒绝或者拖延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对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拖延的一方承担责任。2、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若经鉴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若经鉴定,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或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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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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