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眼透视酒店内偷拍事件
2015年1月30日,郭某入住河池市金城江区某酒店0905号房后,将微型摄像机安装在空调机上,然后换到隔壁房间“守株待兔”。2015年2月6日至2月9日,郭某偷拍到入住该酒店的王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待两人退房离开后,郭某尾随王某至其所经营的门面,从而确定了王某的身份。随即郭某将其所偷拍到的视频用一张手机内存卡存储后放至在王某的门面内,并通过手机短信方式对王某索要10万元,扬言若王某不给钱便将其视频公开发布,经讨价还价后降为1万元,王某因害怕而被迫分两次向郭某指定的账户汇入5000元。最终,王某因担心视频被郭某公布到网上,也害怕郭某继续敲诈钱财,便到公安机关报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在酒店偷拍客人不雅视频 敲诈勒索10万获刑)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和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侵权责任法》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隐私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郭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酒店安装微型摄像机,偷拍到入住该酒店的王某与女友发生性关系的视频,扬言若王某不给钱便将其视频公开发布,以此要挟王某钱款人民币一万元,数额较大,构成敲诈勒索罪。
郭某以非法手段获取他人隐私,已构成侵权,依法应当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