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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院老人躺地20分钟被烫伤 谁担责

2015-08-28 17:33:17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养老院老人躺地20分钟被烫伤  谁担责

赵先生的父亲今年66岁,几年前患上老年痴呆症。2013年1月,赵先生与福星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将父亲送到这里居住。今年7月26日下午3时许,赵先生接到养老院的电话,称其父亲被烫伤了。当日下午,赵老先生入住西京医院烧伤科重症监护室赵先生事后了解到,其父居住在养老院一栋3层楼的3楼。当日下午2时许,院方一名女护工从父亲房间离开时,没有关房门,后发现老人不在屋内,该护工到处寻找,最终在楼顶找到老人,但在扶老人下楼时,老人摔倒。因老人身形较大,该女护工一人难以扶起老人,就下楼叫同事,约十几分钟后与同事上楼将老人抬下楼。赵先生说,三楼楼顶铺了牛毛毡,上面涂有沥青。那几天正是高温天气,牛毛毡被暴晒,沥青融化,表面温度特别高,其父亲就在护工离开叫同事的20多分钟里被严重烫伤。(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老人躺地20分钟被烫伤 养老院称老人系自己摔倒)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通则》并未规定委托监护这一形式,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2条规定:“监护人可以将监护职责部分或全部委托给他人。”可见,在司法实践中是承认“委托监护”这种监护形式的。本案中,赵先生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赵先生与福星老年公寓签订入住协议,双方之间形成委托监护关系。

但责任的具体划分还须注意:1、先查明双方之间的协议的具体约定,比如老人应该享受哪种程度的护理,若按照合同约定,院方应尽而没有尽到护理义务,那么院方将承担主要责任。赵先生的父亲患有老年痴呆症,需要监护人的照顾和护理,护工从赵先生父亲房间离开时,没有关房门,才使得赵先生的父亲可以走出房间。不管其是自行摔倒或在护工搀扶下摔倒,护工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认识到在连续几天的高温天气暴晒下的沥青会融化,表面温度特别高,其擅自离开叫人,任由赵先生的父亲躺在那里20多分钟,致其烫伤。该护工本身存在过错,院方应当依法承担侵权责任。2、查明老人的病情适合呆在怎样的养老机构,如果家属知道老人病情加重而没有及时增加陪护费用,那么家属也要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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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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