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坐高铁餐车被要求买茶水之法律分析
——如果坐在餐车里,就必须要买一杯价值88元的茶水。罗先生不想买,但乘务员屡次推销,最后他烦不胜烦便买了一杯。据此,扬子晚报记者在徐州东站登上了G115次列车。由于无座旅客很多,又正值饭点,大家都想去餐车吃个饭。扬子晚报记者来到餐车正准备买饭,一名乘务员拿来了张“茶单”,记者看了下“茶单”,发现上面只有按“盒”和“条”卖的茶叶,并没有按“杯”卖。记者询问乘务员具体价格,列车员回答,最便宜的一杯茶要88元,如果三到四个人也可以合点一壶,一壶最低是300元。乘务员告诉记者,“这里是茶座,必须点茶才能坐在这里。”“如果不想买茶,可以不坐在茶座,坐在吃饭的座位。”列车员告诉记者,这节车厢共有10个餐桌,其中4个被改成了“茶座”,只有喝茶的乘客才能在这里坐。但记者看到,当天车厢里每个位置都坐满了人,还有不少人站在过道里。(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乘客坐高铁餐车被要求必须买88元一杯茶水)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第二十六条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
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款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本案中,餐车服务同样适用于《合同法》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乘客在高铁餐车买饭就餐,双方之间形成消费服务关系,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的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本案中,该高铁餐车实施的“如果坐在餐车里,就必须要买一杯价值88元的茶水”的规定,属于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强制交易的行为。
乘务员拿来的“茶单”上面只有按“盒”和“条”卖的茶叶,并没有按“杯”卖,最便宜的一杯茶要88元。应认定为该高铁餐车以格式条款的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该格式条款内容无效。
依据《合同法》,餐车本来就是提供给乘客用来就餐的,该高铁餐车擅自把餐桌改成“茶座”,而且规定只有喝茶的乘客才能在这里坐,致使不少乘客站在过道里。该高铁餐车的行为属于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