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机撞狗能否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8月20日8点多,李师傅开车经过高桥镇学院路大红鹰学院附近时,突然从路边蹿出一条小狗。“我听见轮胎响了一下,也不知道有没有撞到。”尽管如此,李师傅并未立即停车查看,而是选择继续行驶。“开了2公里左右,我停下车查看,并没有发现车身有血迹。”李师傅告诉记者,后方没狗主人追,车身又找不到血迹,他本以为没撞到小狗,“没什么事,就继续送货去了。”11点多,李师傅接到交警电话,被告知撞到了他人的宠物狗,让他去中队处理。李师傅是怎么也想不通自己因撞了条小狗,竟然被交警罚了2000元,还被扣了12分,而交警给出的理由是“肇事逃逸”。(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司机撞狗被认定为肇事逃逸 网友:撞的是精神子女)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五)“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
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
《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 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本案中,依据《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对于公民的个人财产的定义,包括牲畜,其中牲畜当然包括狗,即狗也属于个人财产。宠物狗属于个人财产,但财产有合法和非法之分,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首先要判断被撞的狗是合法财产还是非法财产,即要查明李师傅撞到宠物犬的地点是否属于非限养区,若是,则说明狗主人不违反相关规定,宠物犬属于主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此案中李师傅无论是过错或者意外,都已经对狗主人的财产造成了损失,属于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认定为交通事故。而李师傅在交通事故发生后擅自逃离现场,也就同时构成了交通肇事逃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李师傅存在肇事逃逸的行为,那么就要承担事故的全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