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超期宣传潘长江是否构成侵权
2010年3月,潘长江与安徽佰年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平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年2月29日届满后并未续订合同,但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仍大量生产带有潘长江肖像的多系列瓶装酒并在酒瓶、外包装盒、宣传海报、官方网站上继续使用潘长江的肖像,并通过物通时空公司、搜斗士公司、索维尔公司设立的网站广泛宣传,招商代理、销售,故潘长江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
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演员潘长江诉酒厂代言广告超期宣传侵权获赔)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安徽佰年公司与潘长江之间虽有平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但本次广告的使用期限为2年,故安徽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在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在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在商品或其开办、控制的网站及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潘长江的肖像,而未支付合同届满后的使用费,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潘长江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