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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告超期宣传潘长江是否构成侵权

2015-08-31 18:02:14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广告超期宣传潘长江是否构成侵权

   2010年3月,潘长江与安徽佰年公司签订了两年的《平面广告代言合同》,合同期限至2012229日届满后并未续订合同,但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仍大量生产带有潘长江肖像的多系列瓶装酒并在酒瓶、外包装盒、宣传海报、官方网站上继续使用潘长江的肖像,并通过物通时空公司、搜斗士公司、索维尔公司设立的网站广泛宣传,招商代理、销售,故潘长江诉至法院,要求5被告共同承担连带侵权

责任。(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演员潘长江诉酒厂代言广告超期宣传侵权获赔)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  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五)恢复原状;

    (六)赔偿损失;

    (七)赔礼道歉;

    (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本案中,安徽佰年公司与潘长江之间虽有平面广告代言合同约定,但本次广告的使用期限为2年,故安徽佰年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盼长江公司在合同期满时,双方的权利义务即告终止。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在未续约的情况下,继续在商品或其开办、控制的网站及广告宣传材料上使用潘长江的肖像,而未支付合同届满后的使用费,主观上具有营利目的,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依据《民法通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潘长江的肖像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安徽佰年公司、盼长江公司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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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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