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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训遭教官踢破脾脏之法律分析

2015-09-01 17:20:04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军训遭教官踢破脾脏之法律分析

今天一早何女士向媒体爆料,称自己年仅16岁的儿子小伟在学校进行军训的时候,被教官踢了一脚,之后就因为脾脏破裂,大量出血被老师送到了清远人民医院,现在还在ICU接受治疗。据记者今天从医院了解到,小伟在当天军训时被罚做深蹲,因动作不标准,教官在示范后不满,突然一脚踢过来,小伟当即倒在了地上。医生透露,小伟被送到医院时,经检查是脾脏破裂,当时还休克了,于是马上帮他进行手术,发现脾脏大出血。小伟术后的身体恢复情况良好,可以转去普通病房。目前,涉事的教官已经被刑事拘留。事件仍在调查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高中生军训遭教官踢破脾脏被送进ICU治)

李华阳律师:《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四十九条  各种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的。

   民事责任:本案中,小伟年满十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学校接受军训时,学校对其应尽到教育、管理职责。但教官却可以随意用脚踢学生,应当认定为学校未尽到对小伟的教育、管理职责,因此,学校对于小伟的人身损害,应当承担赔偿医疗费、护理费等侵权责任。 

刑事责任:要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按《人体轻伤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一般情况下,踢一脚不会构成犯罪,但关键要看行为人踢的部位、力度、时间及后果。本案中,该教官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明知自己在学生做深蹲时,脚踢学生有可能会伤害他人的身体健康,却突然一脚踢过来,致使小伟当即倒地,造成小伟脾脏破裂,大量出血。反映出该教官主观上具有故意伤害他人的故意。小伟受损伤出血出现休克前期症状体征,依法应当认定为“轻伤”及以上,该教官依法构成故意伤害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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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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