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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别墅内杀父子抢车之法律分析

2015-09-01 17:21:16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别墅内杀父子抢车之法律分析

男子沈志民被控进入别墅内杀死业主父子俩,抢得宝马车等财物。记者昨天获悉,沈志民已被公诉至北京市二中院。沈志民现年36岁,是内蒙古无业人员。公诉机关指控,沈志民预谋劫取他人财物,于2015年1月29日19时许,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尼龙绳、改锥等物品,来到大兴区黄村镇某别墅,进入刘某的家中。他持刀多次刺击刘某的颈、胸部等部位,致50多岁的刘某死亡。待刘某的妻子陈某、儿子小刘回家后,沈志民又持刀刺击小刘的颈、肩部等部位数刀,造成20多岁的小刘死亡。后沈志民劫取陈某一辆价值48.5万元的宝马牌轿车及一个女士挎包后逃离现场。当日22时许,沈志民使用挎包内信用卡提取现金4000元。2015年2月1日,沈志民向警方投案。(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别墅内杀父子抢车 事后自首)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  认定“入户抢劫”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一是“户”的范围。“户”在这里是指住所,其特征表现为供他人家庭生活和与外界相对隔离两个方面,前者为功能特征,后者为场所特征。一般情况下,集体宿舍、旅店宾馆、临时搭建工棚等不应认定为“户”,但在特定情况下,如果确实具有上述两个特征的,也可以认定为“户”。

二是“入户”目的的非法性。进入他人住所须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抢劫行为虽然发生在户内,但行为人不以实施抢劫等犯罪为目的进入他人场所,而是在户内临时起意实施抢劫的,不属于“入户抢劫”。

三是暴力或者暴力胁迫行为必须发生在户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 

《刑法》第六十七条【自首】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本案中,1、沈志民预谋劫取他人财物,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尼龙绳、改锥等物品进入刘某的家中,在户内持刀刺击刘某陈某小刘后,劫取陈某一辆价值48.5万元的宝马牌轿车及一个女士挎包,依法应当认定为“入户抢劫,应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对于杀害刘某等人的行为如何定性?由于沈志民携带事先准备的尖刀、尼龙绳、改锥等物品进入刘某家中,杀害刘某、陈某和小刘,应当认定为沈志民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应以抢劫罪定罪处罚,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沈志民在犯罪以后主动向警方投案,构成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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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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