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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侵权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2015-09-01 17:22:09 作者:李华阳 35人浏览 0人评论

员工侵权用人单位是否需要担责

    张某在大兴某公司当一名保安。去年10月28日,张某晚班下班后,和保安队长以及其他几名同事喝酒。在此期间,保安队长和其中一名保安员王鹏(化名)因平时工作中的积怨发生口角。次日凌晨3点,王鹏带着父母及亲友等人找到了保安队长与其理论。见队长被围,其他保安队员也不甘示弱,站到了保安队长身旁。这时本在一旁保安岗亭内的张某,从岗亭里拿出一把长约50厘米的长刀,冲向人群。在双方冲突中,张某被踹倒,爬起来后掏出刀子朝王鹏的舅舅郝某捅

了三四刀,导致郝某身亡。经法医鉴定,郝某系被他人用单刃刺器刺击胸部,伤及左肺,导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张某扎人后弃刀逃跑,后向警方投案。郝某的家属要求张某赔偿治疗费、丧葬费、误工费等各项损失共计80万元,并起诉了张某所在的大兴某保安公司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保安公司的代理人称,张某并未与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并非公司正式员工,张某当日是休班状态,因此拒绝赔偿。(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黑”保安为替保安队长出头行凶 保安公司被索赔)

李华阳律师:《劳动合同法》第七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劳务派遣期间,被派遣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劳务派遣单位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张某虽未与该保安公司签订正式的劳动合同,但依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该保安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张某建立劳动关系。张某所在的大兴某保安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首先要查明张某是否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郝某损害的。本案中,张某是因为个人恩怨,为了替保安队长出头而刺死郝某,并非由于执行工作任务而造成他人损害。且保安公司的代理人称张某当日是休班状态,若经查明属实,则张某刺死郝某的行为属于其个人行为,应由张某自己来承担该责任,该保安公司不需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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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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