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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制止吸毒行为也可能被追诉

2015-09-07 17:50:56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不制止吸毒行为也可能被追诉

     现年26岁的女孩李静结识了男友潘某。潘某曾经因为贩卖毒品被判过刑。为了讨好潘某,李静多次在自己的出租房内容留潘某及其朋友吸食毒品。2014年10月底,李静在利辛县某小区的住处,容留潘某吸食冰毒。同年11月底的一天,潘某和朋友贾某、周某一起来到李静的住处吸食毒品,李静没有制止。3人正在吸食毒品时被利辛县公安机关当场抓获,民警还在现场查获了冰毒若干和吸毒工具一套。(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26岁女子为讨好男友多次容留他人吸毒获刑一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  【容留他人吸毒案(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

   (二)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被行政处罚,又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或者其他情节严重的。

本案中,2014年11月底的一天,潘某和朋友贾某、周某一起来到李静的住处吸食毒品,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李静明知吸毒会扰乱社会的正常管理秩序、危害人们的身心健康,本应制止而不制止,李静的行为属于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吸毒的场所。且此次吸毒的人员有三个,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二)项规定的“一次容留三人以上吸食、注射毒品的”情形;李静分别于2014年10月底和同年11月底,在其利辛县某小区的住处,容留潘某及其朋友吸食冰毒,依法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十一条第(一)项规定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两次以上的”的情形。因此,对李静的行为应予立案追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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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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