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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特大网络贩枪案之法律分析

2015-09-07 17:52:01 作者:李华阳 24人浏览 0人评论

河北特大网络贩枪案之法律分析

     据新华社电记者5日从河北邢台市公安局获悉,今年7月,警方接到线报,邢台市宁晋县梁某等人涉嫌通过网络买卖枪支。经查,自2014年7月至今,梁某雇佣冀某在冀某家中非法制造气枪铅弹,雇佣李某在宁晋县宁凤市场内非法制造气枪扳机,成品连同梁某从他处购买的其他枪支及配件一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据邢台市公安局有关负责人介绍,侦办中,办案民警围绕梁某等人的淘宝网店进行调查,梁某利用支付宝进行的枪支买卖,留下的交易记录就多达2000余条,涉案金额140余万元。经查,贩卖枪支及部件的购销网络涉及北京、上海、河北、山西、山东等全国30个省份经讯问,梁某等人对通过网络买卖枪支及配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自案发至今,邢台市公安局共收缴气枪9支、气枪铅弹3000余发、气枪铅弹制作工具1套、气枪专用打气筒3个以及大批其他气枪部件。(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河北特大网络贩枪案涉30省份)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枪支(包括这些枪支所使用的弹药)是指非军事系统的下列枪支:军用的手枪、步枪、冲锋枪和机枪,射击运动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以及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

第九条  各种枪支,除国家指定的工厂制造和修理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准私自制造、修理或装配。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定罪处罚:(二)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以上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军用子弹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五百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一百发以上的;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罪中的“枪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的枪支。本案中,梁某雇佣冀某在冀某家中非法制造气枪铅弹,雇佣李某在宁晋县宁凤市场内非法制造气枪扳机,梁某等人的行为可以认定为非法制造“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其成品连同梁某从他处购买的其他枪支及配件一并通过网络平台非法销售,自案发至今,邢台市公安局共收缴气枪9支、气枪铅弹3000余发、气枪铅弹制作工具1套、气枪专用打气筒3个以及大批其他气枪部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梁某、冀某、李某构成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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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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