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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公司改编《花千骨》是否构成犯罪

2015-09-07 17:52:47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腾讯公司改编《花千骨》是否构成犯罪

9月6日,晋江公司称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小说《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并在其手机APP上播放,侵犯了他们的权利,索赔700余万元。日前,北京市海淀法院受理了此案。原告晋江公司诉称,根据其公司与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签订的《数字版权作品授权合同》、《数字版权作品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书》,其公司拥有fresh果果的作品《花千骨》的电子版权及作者所有著作权的独立维权资格。腾讯公司未经晋江公司和作者授权,私自将《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并在其开发运营的手机APP“企鹅FM”上架,侵犯了晋江公司及作者的合法著作权。晋江公司多次联系腾讯公司并发侵权通知,要求腾讯公司将《花千骨》在手机APP“企鹅FM”上下架,腾讯公司均不予理会。截止目前,此作品在“企鹅FM”上点击量为7594.4万,晋江公司已对该事实进行公证。晋江公司认为,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侵权事实明显,因此起诉要求判令腾讯公司停止侵权,赔礼道歉,按照每个点击0.1元进行赔偿(共计759.44万元)并承担公证费、诉讼费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被指改编《花千骨》为有声读物并播放 网站被索赔70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  【侵犯著作权罪】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著作权法》第十条  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复印、拓印、录音、录像、翻录、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第四十七条  有下列侵权行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六)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晋江公司与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签订的《数字版权作品授权合同》、《数字版权作品授权书》及《授权委托书》,晋江公司拥有fresh果果的作品《花千骨》的电子版权及作者所有著作权的独立维权资格。依据《合同法》和《著作权法》的规定,该授权合同是合法有效的。依据《著作权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改编、已有作品而产生的作品,其著作权由改编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权时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权。腾讯公司将《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之前,应当先经作者江晨舟和晋江公司授权。但腾讯公司未经授权,就私自将《花千骨》改编成有声读物的行为,侵犯了晋江公司及作者的合法著作权。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腾讯公司应当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腾讯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侵犯著作权罪?首先,我们来区分一下复制权与改编权的区别。复制权和改编权都是原作品的某种情形下的再现,不同的是:复制权是原作品的原样再现,它关注的是原作品内容的重复和再现。而改编权关注的是对原作品内容的变动和重塑。改编权指在原作的基础上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改编有两种形式:(1)改变作品的表现形式,即将作品由一种形式变成另一种形式,如将小说改编为剧本;(2)为适应某种需要,在不改变作品表达形式的情况下进行的改写。如将学术著作改写为科普读物,将长篇小说改写为简写本等。本案中,腾讯科技(上海)有限公司将小说《花千骨》改成有声读物的行为,属于“改编”,不是复制,因此,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的情形;也不符合《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二)至(四)项的情形,因此,腾讯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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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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