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卖哥偷冬虫夏草有多大事
8月31日上午,鼓楼派出所接到市民李先生报警,称其办公室里少了不少名贵烟酒,还有一盒价值不菲的冬虫夏草。鼓楼派出所迅速赶到现场展开侦查,最后将魏某抓获归案。经审讯,魏某交代他曾在一家快餐店打工,经常给这家公司送外卖,对于公司的构造比较熟悉,当时缺钱花的他未携带任何工具就熟门熟路的从安全通道避开保安来到平台,接着便发现有一扇窗户没锁,趁机翻入办公室偷走了一些名贵烟酒和一盒价值不菲的冬虫夏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外卖哥”熟门熟路翻窗进办公室行窃 躲开保安却被监控拍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携带枪支、爆炸物、管制刀具等国家禁止个人携带的器械盗窃,或者为了实施违法犯罪携带其他足以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器械盗窃的,应当认定为“携带凶器盗窃”。
对于“入户盗窃”,不管数额大小,均构成盗窃罪。那么,外卖哥通过一扇没锁的窗户翻入办公室,是否构成入户盗窃呢?本案中,外卖哥因为缺钱花而进入他人办公室偷东西,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本案中,办公室虽然与外界相对隔离,但并不是供他人家庭生活的住所,所以,外买哥的行为不能认定为“入户盗窃”。但外卖哥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了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这时需要查明其所盗的名贵烟酒和冬虫夏草的价值,是否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若是,则外卖哥构成盗窃罪;否则,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