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俱乐部停止营业 会员该如何维权

2015-09-08 17:54:54 作者:李华阳 10人浏览 0人评论

俱乐部停止营业 会员该如何维权

2014年8月10日,李某花费1万元购买了位于顺义的某羽毛球俱乐部的会员卡一张,会员卡面值为1万元,另赠送2400元,可消费310小时。2014年11月23日,李某接到手机短信通知,该俱乐部由于拆迁停止营业,而此时他仅消费62小时,尚有余额8000元未消费。此后,他多次要求退还未消费的余额,但遭到俱乐部拒绝,故起诉要求该俱乐部返还会员卡内未消费余额8000元及利息2280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俱乐部停止营业会员起诉索余额)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  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本案中,李某花费1万元购买位于顺义的某羽毛球俱乐部的会员卡一张,会员卡面值为1万元,另赠送2400元,可消费310小时。双方形成消费服务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李某仅消费62小时,尚有余额8000元未消费时,该俱乐部由于拆迁停止营业,构成违约,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该俱乐部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李某购买面值一万元的会员卡,该俱乐部属于以预收款的方式提供服务,因为拆迁停止营业,未按照约定继续提供服务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营者未按照约定提供服务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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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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