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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亲将男婴弃置草地有多大事

2015-09-09 18:25:48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父亲将男婴弃置草地有多大事

9月1日晚10时许,在英德市月桂湖岸边的草地上一名约两、三个月大的男婴儿的哭声引起了市民注意并报警。派出所民警赶到时,婴儿面部潮红,皮肤被蚂蚁严重咬伤。民警立即将弃婴送至中医院,送达时,男婴病情危重,医护人员立即展开救治经过医院的救治,男婴的病情虽有所好转,脸上被蚂蚁咬的伤口也逐渐痊愈,但患儿有颅脑损伤和心肌损伤,生命体征尚未完全稳定,病情依旧不稳定。97日,弃婴的妈妈来到医院,据该名女性称,孩子是其爸爸李某扔的。她是未婚生子,而孩子父亲已婚,骗她说要抱回肇庆养,抱走时孩子完全健康。她是看到新闻才知道孩子遭遗弃了。(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广东一男婴被弃草丛 遭蚂蚁咬伤生命垂危)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  【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男婴的爸爸即李某构成何罪?

首先让我们来区分一下遗弃罪与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1.从主观故意上讲,遗弃罪是具有扶养义务的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逃避或向他人转嫁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故意杀人罪的主观故意则是剥夺他人的生命。因此,如果行为人企图通过遗弃达到向他人转嫁本由自己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遗弃罪;如果行为人企图以不履行扶养义务的行为方式达到杀害婴儿或神智不清、行动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则其行为构成故意杀人罪。2.客观要件不同,遗弃罪在客观方面一般是将被害人遗弃于能够获得救助的场所,如他人家门口、车站、码头、街口等。故意杀人罪在客观方面则是将婴儿或行动困难的老人放置于不能获得救助的地方,例如,将婴儿遗弃在深山沟内;将神志不清、行动困难的老人遗弃在野兽出没、人迹罕至的荒野,等等。

本案中,李某明知其对自己的孩子负有扶养义务但其拒绝扶养,而将一个只有两三个月大的没有独立生存能力的婴儿弃置于英德市月桂湖岸边的草地上,造成该婴儿皮肤被蚂蚁严重咬伤,病情危重,李某的行为情节恶劣,构成何罪?结合本案具体案情考虑,该婴儿完全健康,并没有随时威胁到生命的疾病,该草地又在湖岸边,并不算很隐蔽,应该经常会有人到此游玩,散步,该婴儿由第三者救助的可能性较大;且李某已婚,反映出李某主观上只是具有逃避自己应当承担的扶养义务的目的,并不存在故意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因此,李某的行为构成遗弃罪而不是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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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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