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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殴打女儿 事儿不简单

2015-09-09 18:26:32 作者:李华阳 26人浏览 0人评论

母亲殴打女儿 事儿不简单

     新洲女童小文(化名)突然阴部溃烂,经常大便失禁,母亲何某(化姓)怀疑女儿遭性侵,之后既未报警,也未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在三年时间内反复多次对女儿粗暴打骂、体罚致小文身体新旧伤痕不断,特别是头部损伤部位多,致小文颅内慢性出血,形成血肿,压迫神经,最终造成小文在家中晕倒、休克,何某为掩盖其殴打事实,对小文脸部进行化妆。最终,因延误时机,遍体鳞伤、年仅9岁的女童小文不治身亡。尸检报告证实,小文损伤情况符合长时间反复多次遭受钝器打击所致。(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母亲怀疑女儿遭性侵 3年内多次打骂体罚致其死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六十条  【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款罪,告诉的才处理。

本案中,1.在小文患病时,何某不但不采取有效救治措施,反而是三年来对小文进行反复殴打,致小文身体新旧伤痕不断,特别是头部损伤部位多,时间跨度长。致小文颅内慢性出血,形成血肿,压迫神经,致其休克。情节恶劣,此时,何某之前的一系列行为构成虐待罪;2.但当小文因受伤休克时,本该对其进行积极救治的何某为掩盖其殴打事实,不是对小文积极救治,而是对小文脸部进行化妆,延误救治时间致其抢救无效死亡。反映出此时的何某主观上具有放任小文重伤或者死亡的故意。何某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法律构成要件,主观上具有明显的伤害故意,客观上也反复实施了用钝器击打小文的行为,并且导致了小文死亡的严重后果。因此,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对何某应以虐待罪和故意伤害罪(致死)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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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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