乘客猝死公交车 公交公司该赔偿吗
17时20分,连续三天通宵加班的佟启龙搭乘从上海人民广场到青浦区朱家角镇的沪朱高速快线公交车回家。18时06分许,车辆驶至青浦区境内沪青平公路时,售票员罗某在其住家附近提前下了车。18时14分许,公交车到达该次班车的终点站朱家角汽车站。停车后,乘客们纷纷起身下车,佟启龙想起身,却一头栽倒在座位上。其间,司机郁某也下车去交接了,只有佟启龙一个人斜躺在座位上不停地喘息、抽搐着。18时15分许,司机郁某交接完上车,在未检查车辆内是否有乘客未下车的情况下,即将车辆驶离朱家角汽车站。1分45秒后,车辆遇红灯停车,司机离开驾驶位往车厢后方走,终于发现歪倒在座位上的佟启龙。他推了佟启龙一番见没有反应,就没再理会,继续开车。直至18时38分,司机郁某才用修理厂电话报警称:“在青浦汽车站,有一酒鬼叫不醒,已通知120。”随后,急救中心的医生赶到现场,发现佟启龙已无呼吸、心跳。经诊断,其死亡原因是心源性猝死。(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乘客猝死公交车 公交公司被判赔偿近60万元)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 承运人在运输过程中,应当尽力救助患有急病、分娩、遇险的旅客。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案中,佟启龙乘坐公交公司所属沪朱高速专线公交车辆,与公交公司之间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根据合同法第三百零一条的规定,该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对于患有疾病的佟启龙负有法定救助义务。当佟启龙发病时,该公交公司具有法定的救助义务。本案中,司机、售票人员的过错在于:售票员先于终点站下车;到达终点站后,司机在售票员不在的情况下,未检查所有乘客是否已全部下车,且在交接完上车后,仍未检查,违反客运一般操作规程,未尽到注意义务,致未能及时发现已患病的佟启龙;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司机郁某在第一次发现佟启龙歪倒在座位上时,就应当预见到其可能已发病,却直到18时38分才报警,未能及时寻找就近医疗机构急救,严重延误了救治佟启龙的宝贵时间。本身具有过错,由于公交公司司机郁某、售票人员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应由该公交公司承担责任。
由于佟启龙的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其身体因素是造成其死亡的主要原因,可以适当减轻该公交公司的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