邀亲友尝“断肠草炖猪脚”致人身亡构成犯罪吗
鲜猪脚炖煮鸡足山白草乌,是宾川民间流传久远的土特药用保健风味食品。9月8日晚,宾川金牛镇一村民刘某邀约亲戚朋友到家中煮食草乌炖猪脚,参加就餐的亲属先后出现中毒症状,并到医院就诊,经医院全力抢救,其中6人抢救无效死亡,其余21人正在救治当中。据查,草乌,中药名,又名“断肠草”,属于较为剧毒之药材。但若使用得当,且是温经通络、祛风除湿、散寒止痛的药用佳品。但因草乌有毒性,炖煮时,要求极其严格。需要谨慎细心操作,防止中毒。(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云南村民邀亲友尝“断肠草炖猪脚” 6人中毒身亡)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四条【故意犯罪】 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过失犯罪】 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是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抗拒或者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是犯罪。
刘某邀亲友尝“断肠草炖猪脚” 致6人中毒身亡,刘某构成犯罪吗?依据刑法规定,要构成犯罪,必须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犯罪行为及其结果所具有的心理状态。犯罪主观方面的心理状态有两种,即故意和过失。让我们来分析一下刘某是否具备犯罪的主观方面。本案中,首先,可以排除故意,因为刘某不可能希望或放任自己的亲戚朋友被毒死。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刘某如果事前预见到了会发生危害结果,就不会邀请自己的亲戚朋友到家中品尝,所以也不构成过于自信的过失。其次,区分一下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在疏忽大意的过失中,行为人应当预见也能够预见,但没有预见;在意外事件中,根据行为人的自身状况和当时的环境、条件,不可能预见。本案中,鲜猪脚炖煮鸡足山白草乌,是宾川民间流传久远的土特药用保健风味食品,刘某本是出于一番好意,将亲戚朋友邀约到家里品尝,主观上并无犯罪意图;且由于草乌本是一种中药,确实是温经通络、祛风除湿、散寒止痛的药用佳品。对于刘某来说,其作为农村村民,文化程度一般比较低,且草乌是一种中药,对于其药性、毒性、炖煮时需要谨慎细心操作,要求极其严格,这些知识,刘某都不可能预见到。所以,本案件属于意外事件,刘某不构成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