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捆打行窃孕妇 事儿不简单

2015-09-10 22:29:12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捆打行窃孕妇 事儿不简单

一段视频近日网上热传:在众人的围观下,一名孕妇被绑在电线杆上,遭一名男子殴打。就在网友怒斥打人者残忍、围观者冷漠时,舆情突然反转:该孕妇曾多次因盗窃罪被判刑,此前已入村行窃被放行一次,这次她又跑到别人家里来偷盗,故而殴打泄愤。据查,被打的孕妇叫卢某,随后,卢某被送往医院检查,身体无明显异常,现因涉嫌入户盗窃被依法监视居住。(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孕妇行窃被捆打,“私刑”怎可替代法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第二百五十四条  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六十周岁以上的人的; 

本案中,卢某非法进入到别人家里盗窃,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属于情节犯,即不管盗窃的财物为多少,卢某均构成盗窃罪。

卢某盗窃情节达到一定刑事处罚标准,但其为孕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对怀孕的妇女,如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可以暂予监外执行。暂予监外执行并不等于不会被收监,等孕妇产下孩子或结束哺乳期后还是会被收监的。

打人者是否可以道德为名以“私权”代替法律呢?不能。村民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控制,这是见义勇为;但控制后私自进行殴打,则就是违法犯罪了。孕妇被抓时已经没有反抗能力,村民仍将其当众捆绑殴打,带有一定的侮辱性质。如果达到轻伤标准,打人者将构成故意伤害罪。因孕妇身体没有明显异常,打人者的行为构成违法,则应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对其进行治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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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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