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跑男中奖”账户户主担责吗
2015年1月19日,李某登录QQ收到信息,称其在“奔跑吧兄弟”节目里中奖,奖金13万元。他点击链接进入页面,按照要求填写了个人信息,随后拨通电脑提示的服务热线。接电话的男子称其已填写个人信息,如果不再继续就将诉至法院让其承担法律责任,并让其交5000元风险金。他随后向对方提供的开户名为王某的账户汇款5000元。李某称,他发现自己被骗向山东警方报案,警方发现此账号是骗子盗取了顺义区王某的身份信息在海口开的银行账户,公安局冻结了该账户,并联系王某,王某不予配合。王某辩称,他没去过海口和山东。其身份证丢失过,可能被人盗用开卡,李某说的情况他不知情。李某随后起诉王某要求返还5000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轻信“跑男中奖”被骗 男子诉账户户主还钱)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 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 返还的不当利益,应当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的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
本案中,王某的身份证丢失,被骗子盗取其身份信息在海口开的银行账户,骗取李某5000元,该账户已被公安局冻结,虽然王某并未参与,且之前王某对此事并不知情,但该5000元目前确实在王某的账户上,即王某没有合法依据,取得不当得利5000元,造成李某损失的,王某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李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