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将房产过户给女儿后可以反悔吗
胡某与王某膝下有两个女儿和一个儿子,大女儿胡某兰在本地工作,小女儿胡某梅和儿子胡某东一直在外地读书。2006年8月,胡某和王某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将二人名下的一套房产分给了大女儿胡某兰,并于十天后将该房产过户给了胡某兰。小女儿和儿子得知后,对父母立遗嘱将财产赠与给姐姐表示严重不满,多次要求父亲修改遗嘱。后王某因病去世。2011年4月,胡某为了家庭和谐,希望大女儿能还回之前取得的房产,双方签订了撤销遗赠协议书,胡某兰承诺放弃受赠房屋,将于四个月后过户给父亲。后来,胡某兰一直未过户给父亲,于是胡某、胡某梅、胡某东将胡某兰起诉至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要求胡某兰按照协议书将该房产过户给胡某。(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父亲公证遗嘱将房产过户给女儿 反悔但被驳回返还请求)
李华阳律师:《合同法》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一)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
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条 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九十二条 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条 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胡某、王某夫妇以公证遗嘱的形式做出将房产给大女儿胡某兰的意思表示,应视为对胡某兰的赠与,赠与合同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且胡某与胡某兰通过赠与合同已办理了过户手续,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胡某兰成为赠与房屋的所有权人。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本案中,该赠与合同已经过公证,况且该房产已经通过办理过户手续转移到胡某兰名下,权利转移结束,因此不符合本条撤销赠与的情形。
依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若经查明,胡某兰具有以上法定情形之一的,此时,赠与人的撤销权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若经查明,受赠方胡某兰并无以上法律规定的情形,亦无法撤销赠与。
而后,胡某与胡某兰签订的撤销遗赠协议书,虽然是有效的协议,但这应看作是胡某兰对胡某房产的赠与,而不是对房产的返还。由于胡某兰一直未将该房屋过户给胡某,财产权利也未完成转移,胡某兰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若该赠与合同附有义务,胡某可依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的规定要求胡某兰承担违约责任,但无权要求其返还赠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