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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还能诉求损害赔偿吗

2015-09-11 17:03:26 作者:李华阳 32人浏览 0人评论

离婚后还能诉求损害赔偿吗

    胡某与李某协议离婚后一周李某就与别的女人结婚了。此时,胡某才发现在离婚前丈夫便在外与一女子同居并怀孕,并且该女子已经有怀孕8月有余,怀孕期间都是李某陪同去医院做孕检。胡某与李某离婚后第2个月,李某与该女子的孩子出生,且住院病历、手术单及出生证明上家属签字及孩子父亲名称均为李某胡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整。(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前妻称离婚时“小三”已怀孕8个月 起诉前夫索赔10万)

李华阳律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本案中,李某在其与胡某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属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过错方,无过错方胡某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规定,离婚后损害损害赔偿请求必须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此一年为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是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是不变期间,不因权利人在一年内向相对人提出主张而中断、中止、延长;一年过后,期间届满,损害赔偿请求权消灭。具体到本案中,若胡某是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内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胡某若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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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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