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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汉奸”的周杰伦该如何维权

2015-09-21 17:19:02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被指“汉奸”的周杰伦该如何维权

知名歌手周杰伦最近将微信公众号微秀生活认证的开办主体北京人和书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相关信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索赔损失6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周杰伦诉称,今年64日,其发现北京人和书画院在其名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打到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文章,文中出现了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是台湾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捏造的事实,更出现了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恶毒的词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被指为汉奸” 周杰伦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60)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周杰伦作为享誉两岸三地的知名台湾艺人,其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文中出现了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是台湾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的描述,不管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但有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充斥着对周杰伦的恶意中伤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周杰伦有权要求北京人和书画院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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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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