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汉奸”的周杰伦该如何维权
知名歌手周杰伦最近将微信公众号“微秀生活”认证的开办主体北京人和书画院诉至法院,要求其删除相关信息、停止侵害、消除影响、公开道歉,并索赔损失60万元。这是怎么回事呢?周杰伦诉称,今年6月4日,其发现北京人和书画院在其名为“微秀生活”的微信公众号登载了一篇名为“打到日本汉奸周杰伦,他是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吧。天会收你的”文章,文中出现了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是台湾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捏造的事实,更出现了“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恶毒的词语。(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被指为“汉奸” 周杰伦要求对方道歉并索赔60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八、问: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应如何认定是否构成侵权?
答:因撰写、发表批评文章引起的名誉权纠纷,人民法院应根据不同情况处理:
文章反映的问题虽基本属实,但有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使他人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文章的基本内容失实,使他人名誉受到损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
本案中,周杰伦作为享誉两岸三地的知名台湾艺人,其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应受到法律保护。文中出现了周杰伦否认自己是中国人是台湾人,以及祖父祖母曾经都是日本人这样的描述,不管文章反映的问题是否属实,但有“日本汉奸”、“卖国贼”、“下十八层地狱”、“一坨屎”以及“贼眉鼠眼”这样侮辱他人人格的内容,充斥着对周杰伦的恶意中伤和侮辱,使其名誉受到侵害的,应认定为侵害他人名誉权。周杰伦有权要求北京人和书画院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