操场玩漂移撞伤人不只赔偿这么简单
9月18日晚9点40分,山东建筑大学一名大一新生宋某在操场散步时,被一辆玩“漂移”的失控轿车撞伤,医生表示,其左腿确认截肢,右腿开放性骨折,后期还要进行几次手术。据目击者称,18日晚大约9点半,有不少学生在操场上散步、锻炼身体。当时一辆外来白色现代车在操场上开了两圈后就开始加速练习漂移。土操场晚上的光线不好,车主看起来开车也不太老练。9点40分,轿车拐弯时未减速,在西南角处发生了侧滑,车体严重漂移,刚好把正在散步的女孩挤到台阶上,腿部被碾到。据查,学校门口虽然有“外来车辆谢绝入内”的标识,但社会车辆还是可以进入的,一小时两块钱。车主姓孙,刚拿驾照一个月,新车挂牌才3天。(来源:大河网 原标题:司机大学操场玩漂移撞残女学生 刚拿驾照一个月)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侵权责任法》 第四条 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一、刑事责任:
本案中,孙某作为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明知其刚拿到驾照一个月,车技不够熟练,却把车开到到在人员密集的校园操场内,实施具有高度危险的飙车行为,主观上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客观上其行为虽然致使一人受伤,但同时危害了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私财产安全,侵犯了社会的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民事责任:
孙某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孙某的侵权行为造成宋某受伤,应当依法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
另外,学校的管理者允许社会车辆随意进校,对飙车未及时发现制止,未尽到相应的管理责任,对此需要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