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朋友圈“卖球鞋”把自己送进监狱
7月23日,太原警方接到匡某报警称,其经朋友介绍认识一销售限量版耐克飞人系列篮球鞋的姜某,姜某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销售限量版篮球鞋的信息,匡某先后向姜某订购篮球鞋并支付货款14.95万元,但姜某始终没有发货,经多次催促,姜某向其退款3万元,之后便“人间蒸发”。在案件侦办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个特殊的微信群。这个群有逾千人,几乎每个人都向姜某订购了此款篮球鞋,向其银行账户汇入了货款。据查,姜某既无实体店又无进货渠道,其在收到货款后玩起失踪,涉案金额达1000多万元。目前姜某已经被太原警方执行逮捕,案件正在审理中。(来源:中国新闻网 原标题:女子微信叫卖限量版篮球鞋 千余人上当受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姜某在既无实体店又无进货渠道的情况下,在微信朋友圈大量发布销售限量版篮球鞋的虚假信息,致使逾千人上当,向其银行账户汇入货款,姜某收到货款后并未发货而是玩失踪,诈骗数额已达到“数额较大”,构成诈骗罪。涉案数额共计1000多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对姜某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