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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奇艺与UC浏览器打官司谁有理

2015-09-21 17:21:39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爱奇艺与UC浏览器打官司谁有理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UC浏览器的经营者优视科技有限公司、广州市动景计算机科技有限公司诉至法院。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称,其公司是爱奇艺网站的所有者和经营者,当前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向用户提供“广告+免费视频”播放服务,用户点播视频时播放广告,由此取得广告收益以弥补视频版权费等网站经营成本,并对在线视频下载进行了限制设置。而二被告经营的UC浏览器,可以实现对爱奇艺网站视频广告的快进、以及在线视频下载行为,对其构成不正当竞争,主张被告赔偿其经济损失500万元等。被告辩称,UC浏览器使用自研播放器实现视频广告快进和在线下载,是为了满足用户的需求,符合行业惯例,不构成不正当竞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爱奇艺状告UC浏览器称快进广告侵权 是全国首案)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第十条  经营者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商业秘密: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

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第二十条  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给被侵害的经营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侵害的经营者的损失难以计算的,赔偿额为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并应当承担被侵害的经营者因调查该经营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有关信息不为其所属领域的相关人员普遍知悉和容易获得,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

第十条 有关信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竞争优势的,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

第十一条 权利人为防止信息泄漏所采取的与其商业价值等具体情况相适应的合理保护措施,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的“保密措施”。

本案中,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经营爱奇艺网站,当前主要的经营模式是向用户提供“广告+免费视频”播放服务,该经营模式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具有正当性、合法性。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对视频广告进行专门设置和对在线视频下载进行限制设置的技术具有现实的或者潜在的商业价值,能为其带来竞争优势、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应当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规定的“商业秘密”。

尽管广告快进未完全排除视频广告被呈现的机会,相较于将视频广告直接过滤或屏蔽,广告快进在对待视频广告方面已经有所缓和,但仍然是二被告通过UC浏览器侵犯并改变爱奇艺网站对视频广告所做的专门设置的行为,破坏了爱奇艺公司的重要经营模式,对爱奇艺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专门对爱奇艺网站的在线视频下载进行了限制设置,二被告开发的UC浏览器采用相关技术措施对下载限制设置进行了改变,通过UC浏览器实施对爱奇艺网站在线视频下载的行为,侵犯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商业秘密,破坏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正常的经营模式,损害了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对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构成不正当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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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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