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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溺亡谁担责

2015-09-21 17:22:19 作者:李华阳 3人浏览 0人评论

孩子溺亡谁担责

7岁男童亮亮(化名)与同学在鱼池边的玉米地捉蛐蛐时,不幸掉入鱼池内溺亡。据查,该鱼池是刘某所经营的距离村庄居民区不远。法院现场勘验时,未发现明显警示标志。刘某称,其家人发现亮亮经常去鱼池玩耍,已对亮亮的父母提出警示,提出不要让孩子去鱼池以免发生意外。刘某认为自己已经履行了安全防护义务,不存在侵权行为。(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7岁男童鱼池边捉蛐蛐溺亡 承包人赔6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亮亮的父母是亮亮的法定监护人,对亮亮负有最直接、最主要的监护管理之责。但对亮亮疏于管理,在刘某已经警示过,亮亮经常去鱼池这一危险区域玩耍的情况下,仍然未能对其严加管束和教育,最终导致意外发生,亮亮的父母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刘某作为鱼池的经营者,应当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该鱼池离村内居民区不远,且多次发现亮亮等小孩子在鱼池玩耍,刘某应当预料到该鱼池存在危险性,应对该鱼池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如在鱼池边围上栅栏,或者派人在鱼池边巡逻,以避免意外的发生。而事故发生当天,刘某未能及时发现以便予以阻止或者救助,因此,刘某对于鱼池管理有一定的疏忽之处。对亮亮溺亡的损害后果,刘某承担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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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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