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指“整容”的伊能静诉整形医院能赢吗
2010年12月起,武汉一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网站上,发表为其诊疗业务做介绍和宣传的9篇文章,其中使用明星吴静怡(艺名伊能静)的照片5张,并称其曾进行缝双眼皮整容手术。原告吴静怡认为医院的行为侵犯了其肖像权和名誉权,请求法院判决被告赔礼道歉并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武汉一美容医院滥用明星照片被判赔偿7万余元)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二十条 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条 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三十九条 以营利为目的,未经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广告、商标、装饰橱窗等,应当认定为侵犯公民肖像权的行为。
本案中,武汉一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其管理的网站中,未经吴静怡同意,使用吴静怡的照片,目的是为了宣传和营销其诊疗业务,该行为已侵犯了吴静怡的肖像权。武汉一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在文章中明确写到吴静怡进行缝双眼皮美容整形手术,即使吴静怡真的整过容,该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也不该宣扬他人的隐私,如果吴静怡未整过容,则该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就属于捏造事实损害他人名誉。作为享誉两岸三地的知名艺人吴静怡,其名誉承载着巨大的经济价值和精神价值,该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的行为从一定程度上造成吴静怡的社会评价的降低,侵犯了吴静怡的名誉权。因此,武汉该家医疗美容医院有限公司应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侵权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