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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推销者顺手牵羊如何定罪

2015-09-21 17:23:40 作者:李华阳 5人浏览 0人评论

入户推销者顺手牵羊如何定罪

郑某持伪造的某中医研究院上岗证,到某村村民胡某家推销保健品。郑某谎称是中医大夫,能通过按摩治疗腰腿疼病。胡某便躺在自家卧室床上让郑某给其按摩。在按摩过程中,郑某发现床上布包内有大量现金,遂趁胡某不注意将现金装进自己上衣口袋后借故离开。胡某发现现金被盗后追赶出来,郑某乘车逃离。经查,胡某被盗现金为1.65万元。(来源:中国普法网  原标题:欺骗入宅临时起意盗窃如何定性)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第三条  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

本案中,郑某在胡某家为其按摩时趁其不注意将现金装进自己上衣口袋的行为是否构成入户盗窃?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的最新司法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入户盗窃是指非法进入他人生活的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所以,只有同时具备了“非法进入”他人住宅和实施盗窃行为,才可能成立入户盗窃。若是合法进入住宅后临时起意实施盗窃的,只能按照普通盗窃处理。那么如何正确认定“非法进入”他人住所?实践中常有采取破坏门窗的“暴力型”、翻墙溜门的“和平型”等,其本质都是在未得到许可的情况下秘密进入他人住所进行盗窃的行为。这些行为无疑都侵犯了他人的住宅安宁权,社会危险性较大。因此,只要是得到了房主的允许公然进入住所,“进入”就不能被评价为“非法”。即使采用了欺骗的手段来获取信任也不宜认定为非法进入,因为在这种情况下,房主对他人的进入是明知的,预判和防卫能力大大增强,社会危险性比起未经允许的进入要小得多。本案中,郑某为了顺利推销保健品,谎称自己是中医大夫,以治疗腰腿疼病的名义进入胡某家中。郑某虽然采用了欺骗手段,但是郑某进入胡某住所得到了胡某允许,对胡某的住宅安宁权并未产生实质的侵害和影响,不能认定为非法进入他人住所。所以,郑某的行为不成立入户盗窃,应认定为普通盗窃。郑某盗得现金为1.65万元,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构成盗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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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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