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谣公交爆炸致28人死有多大事
9月16日晚19时左右,杭州公交集团公司一辆290路公交车因故障,在杭州市西湖区文三路马塍路口公交站发生自燃,火灾中,9名乘客由于玻璃破碎、火势灼伤等原因受了轻伤。事发后,有微博ID为“-狼-”和“听古道今”的网民,先后转评境外网站信息,称杭州290路公交车起火爆炸,车上司机和乘客一共28人,全部遇难,无一生还。上述谣言的散布,引发了公共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杭州警方最终查获了谣言散布者米某某、张某某。(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传谣公交爆炸致28人死被杭州警方行政拘留)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
(一)致使机场、车站、码头、商场、影剧院、运动场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秩序混乱,或者采取紧急疏散措施的;
(二)影响航空器、列车、船舶等大型客运交通工具正常运行的;
(三)致使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厂矿企业等单位的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活动中断的;
(四)造成行政村或者社区居民生活秩序严重混乱的;
(五)致使公安、武警、消防、卫生检疫等职能部门采取紧急应对措施的;
(六)其他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第六条 本解释所称的“虚假恐怖信息”,是指以发生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劫持航空器威胁、重大灾情、重大疫情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事件为内容,可能引起社会恐慌或者公共安全危机的不真实信息。
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是指编造爆炸威胁、生物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本案中,杭州公交集团公司一辆290路公交车因故障发生自燃,致使9名乘客受了轻伤,但米某某、张某某利用微博先后转评境外网站信息,称杭州290路公交车起火爆炸,车上司机和乘客一共28人,全部遇难,无一生还。米某某、张某某散布谣言欺骗广大网民、扰乱社会管理秩序、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但尚不属于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的“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情形,因此,米某某、张某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但属于违法行为,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对米某某、张某某分别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