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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少女入伙卖淫难逃法网

2015-09-22 17:18:07 作者:李华阳 8人浏览 0人评论

未成年少女入伙卖淫难逃法网

2015年6月底,海淀派出所接到李先生报警,称在酒店门缝内发现了招嫖小广告,就按照上面的电话叫了小姐。一名妙龄女子如约来到了李先生的房间。双方商量好以800元的价格进行了性交易。谁知交易后,一名自称“大哥”的男子打来电话,说需要再给小姐几千块的“安全费”,否则就打110举报李先生强奸未成年少女。害怕事情闹大的李先生只得答应给钱。随后,该女子跟着李先生一同去酒店附近的银行取钱,一同去的还有一个彪形大汉的打手。在对方的监视下,李先生先后给对方取了4500元。得手之后,对方一行四人迅速驾车逃离。回过神来的李先生这才报了警。经查,该小姐名叫李某然,只有17岁,在某聊天软件上认识了现在的“大哥”张某。张某告诉她因为她还未成年,可以免于法律的制裁,让她只管放心大胆的干活就行了,每天分她400元。6月份以来,该团伙已先后在海淀、朝阳等地作案5起,每次敲诈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未成年少女入伙“仙人跳” 百般算计难逃法网)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十七条 【刑事责任年龄】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六十条  嫖宿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至五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三条  二年内敲诈勒索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

本案中,李先生与17岁的卖淫小姐李某然发生关系,是否构成犯罪呢?首先,李某然已年满17岁,且李先生与李某然发生关系并没有违背李某然的意志,不构成强奸罪。其次,嫖宿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才构成嫖宿幼女罪,而李某然已经17岁,所以,李先生不构成犯罪。

李某然与李先生进行性交易后,自称“大哥”的张某打来电话,说需要再给小姐几千块的“安全费”,否则就打110举报李先生强奸未成年少女,以此来威胁李先生,并安排一个彪形大汉的打手跟着李先生一同去取钱,取得4500元,经查,6月份以来,该团伙已先后作案5起,每次敲诈金额从1000元到5000元不等,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规定的“多次敲诈勒索”,李某然、张某等人构成敲诈勒索罪。

李某然虽然未满18周岁,属于未成年人,但已满16周岁,属于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依法负刑事责任,只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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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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