砸车窗偷车内东西如何定罪
8月20日凌晨2时许,苹果园派出所接报警称,在苹果园地铁站北侧一胡同内,一男子砸盗一小轿车。据查,周某交代了他撬砸汽车玻璃盗窃车内财物的事实。作案时,周某先用手电筒查看车内是否有财物,后再用改锥将车窗砸碎,车内财物不论价值大小,他都会扫光。周某供述,其于两月前来京,因无正当工作,整日混迹网吧等场所,身上钱已花光,便想到偷盗,他专挑停放在灯光昏暗胡同里的机动车下手,砸碎汽车玻璃后对车内财物进行盗窃。他发现,苹果园地铁站北侧几条胡同,灯光昏暗,撬砸机动车玻璃不易被发现,仅案发当晚,他便砸碎20余辆机动车车窗。(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男子专挑灯光昏暗胡同作案 一晚盗砸20余车窗)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
(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二年内盗窃三次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多次盗窃”。
第十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
(二)实施盗窃犯罪后,为掩盖罪行或者报复等,故意毁坏其他财物构成犯罪的,以盗窃罪和构成的其他犯罪数罪并罚;
(三)盗窃行为未构成犯罪,但损毁财物构成其他犯罪的,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本案中,仅案发当晚,周某便砸碎20余辆机动车车窗,车内财物不论价值大小,他都扫光。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对周某的行为应当依法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多次盗窃”,不管数额大小,周某都构成盗窃罪。
周某为实施盗窃行为,而先用改锥将车窗砸碎,属于故意毁坏财物的行为,是否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呢?仅案发当晚,周某便砸碎20余辆机动车车窗。属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情形,应予立案追诉。
周某盗窃公私财物并造成财物损毁的,如何定罪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采用破坏性手段盗窃公私财物,造成其他财物损毁的,以盗窃罪从重处罚;同时构成盗窃罪和其他犯罪的,择一重罪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