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积分兑换信息不可轻信
今年6月以来,五华分局连续接报多起群众报案,称接到“10086”号码推送手机积分兑换信息,按提示在链接网站中输入个人及银行卡信息后钱被消费。经查,一团伙用伪基站假冒10086向手机用户发送积分兑换话费的信息,用户点击网站链接后手机即被植入木马,其验证码等信息均被嫌疑人截取。目前,警方已刑拘12人,查实有百名受害人被骗,损失最大者卡上被消费近10万元。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对自2015年5月以来,租用车辆搭载伪基站在人员密集区域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诈骗短信,利用虚假网址和木马病毒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再通过第三方购物网站购物套现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昆明:警方破获手机木马诈骗案 谎称积分兑话费百人中招)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信用卡诈骗罪】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
第一百七十七条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1张以上不满5张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定罪处罚;涉及信用卡5张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数量巨大”。
第五条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包括以下情形:窃取、收买、骗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并通过互联网、通讯终端等使用的;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本案中,该团伙用伪基站假冒10086向手机用户发送积分兑换话费的诈骗信息,利用虚假网址和木马病毒套取受害人银行卡及个人信息,再通过第三方购物网站购物套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该团伙的行为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所称“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依照《刑法》的规定,行为人实施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且须具备数额较大的要件,才构成信用卡诈骗罪。至于什么是“数额较大”,目前尚无明确的司法解释。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因此,信用卡诈骗罪的数额较大的起点可以参照此规定。本案中,有百名受害人被骗,损失最大者卡上被消费近10万元,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该团伙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本案中,该团伙是为了进行信用卡诈骗而实施窃取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并在之后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的,则同时构成窃取、信用卡信息罪和信用卡诈骗罪,属于牵连犯,即出于一个犯罪目的,实施数个犯罪行为,数个行为之间存在手段与目的的牵连关系,分别触犯数个罪名的犯罪状态。因此,对于该团伙应当按照牵连犯的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以信用卡诈骗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