骑车抢东西构成何罪
8月28日早上7时许,阙某在西湖区洪城客运站门口见到一名路过男子意外掉落“一沓钱”后离开,随后旁边一名男子上前捡起,并邀阙某一起分钱。遭到阙某拒绝后,旁边驾驶摩托车的同伙干脆将其带至人行道上,将捡到的“一沓钱”硬塞到阙某包内,称“钱都给你了,还不拿点东西抵押”。见阙某拒绝,4名男子骑着摩托车将其逼倒在地后,直接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之后4人乘摩托车扬长而去。阙某打开包后,发现里面是一沓冥币。经查,该4名男子驾驶两辆摩托车经常在洪城客运站旁寻找目标并作案多次,其中两名坐在后排的男子负责以“丢包分钱”的方式进行诈骗,另两名男子假装成摩的司机,将事主带至偏僻处,诈骗不成就进行抢夺。(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南昌4名男子“丢钱”诈骗不成直接抢 多次作案终被抓)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 【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入户抢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
(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
(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
(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
(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
(七)持枪抢劫的;
(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十一、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行为的定性:对于驾驶机动车、非机动车夺取他人财物的,一般以抢夺罪从重处罚。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
(1)驾驶车辆,逼挤、撞击或强行逼倒他人以排除他人反抗,乘机夺取财物的;
(2)驾驶车辆强抢财物时,因被害人不放手而采取强拉硬拽方法劫取财物的;
(3)行为人明知其驾驶车辆强行夺取他人财物的手段会造成他人伤亡的后果,仍然强行夺取并放任造成财物持有人轻伤以上后果的。
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企图用瓜分捡到的“钱”的手段以骗取阙某的财物,但遭到阙某拒绝,未能使阙某陷入错误认识而处分自己的财产,因此,行为人不构成诈骗罪。但遭到阙某拒绝后,行为人骑着摩托车将阙某逼倒在地以排除其反抗,乘机将其脖子上的黄金项链抢走,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一条的规定,对该行为人应当以抢劫罪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