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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斗寻的宝是真的吗

2015-09-28 16:31:57 作者:李华阳 18人浏览 0人评论

金斗寻的宝是真的吗

9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的新《广告法》正式实施了,在央视财经频道《中国政策论坛》的录制现场, 国家工商总局公布了2015年涉嫌违反《广告法》的十大典型案例。其中之一就是“金斗寻宝”,中国著名的相声大师李金斗老师在《金斗寻宝》电视栏目中代言五行开运手串广告中说:“这是用世界前几位的顶级材质塑造的中国第一套最昂贵的红木手串大全,是中国最有价值的五大文玩投资手串套组,即时打电话就可免费赠送,仅收取报关税及加工费1680元。”并虚构观众打进热线电话抢购中国五大投资手串的场景。将该手串套组与2014年奇楠沉香制手串及2012年香港泰珑手串拍卖价格作不科学的比较,暗示该手串升值空间大。还宣传治疗疾病作用该手串套组中的紫檀对于呕吐和气喘等病症有一定的帮助。(来源:法制网  原标题:侯耀华李金斗等明星广告涉违法被工商总局通报)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本法所称广告代言人,是指广告主以外的,在广告中以自己的名义或者形象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

第三十八条  广告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应当依据事实,符合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作推荐、证明。

第六十二条  广告代言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四)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

本案中,1.金斗寻宝在五大文玩投资手串的代言广告中使用“中国最有价值”、“最昂贵”、“世界前几位的顶级”等绝对化用语,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的规定。2.“免费赠送,仅收取报关税及加工费1680元,并虚构观众打进热线电话抢购中国五大投资手串的场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  的规定,该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属于虚假广告。3.李金斗作为该广告的代言人,在广告中对商品作推荐、证明,本应当依据事实,符合广告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却明知或者应知广告虚假仍在广告中对商品、服务作推荐、证明的,应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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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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