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汉因无座骂车长有多大事儿 _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_律法网
 
会员中心 忘记密码? 加入收藏网站地图
首页 法律咨询 找律师 找律所 找案例律师文集 法律新闻法律知识法律文书
律师专栏 > 华阳专栏律师专栏 > 法律案例正文

醉汉因无座骂车长有多大事儿

2015-09-29 13:57:37 作者:李华阳 4人浏览 0人评论

醉汉因无座骂车长有多大事儿

   9月26日上午,(郑州)嵩山南路南三环桥下公交停车场,36岁的40路公交车长黎晓冰掩面落泪。发生了什么事?她哽咽着叙述了事因:25日晚8时,在火车站西广场招呼乘客上车时,接队里通知,前面一辆40路公交车上的乘客全转到她车上。一名40岁左右男子满身酒气,上车后就对她谩骂,该男子称,他在前面那辆车上有座,但到这辆车上没座位,“你叫我来没了座,我就骂你……”车启动后,男子站在车长后一路谩骂不停。不少乘客看不过去,开始围攻撕扯醉酒男。为了平息场面,正驾驶公交车的黎车长劝说:“有话好好说,可千万不能动手……”眼看几位乘客要围殴醉酒男,黎车长大声制止无效,就用右手扇起了自己耳光,“都怨我,千万别动手……”不少人愤慨不已,要拉住男子报警,但被黎车长劝下。“误了时间都是大家的。”(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醉汉公交滋事被围攻 女公交车长自扇耳光求别闹)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 【寻衅滋事罪】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三条 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火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的;

本案中,该男子满身酒气,上车后因为没有座位就对车长谩骂,车启动后,该男子站在车长后一路谩骂不停,影响到车长正常开车,耽误了其他乘客的时间,扰乱了公共汽车上的秩序,乘客愤慨不已要殴该醉酒男,车长大声制止无效,就用右手扇起了自己耳光,该男子辱骂车长的行为,扰乱了公共汽车上的秩序,但并未严重影响到他人的工作和生活,不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情节恶劣”,该男子的行为不构成寻衅滋事罪,但是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应当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该男子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最新评论
暂无评论

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关闭
4006-222-148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关于网站 | 关于我们 | 网站声明 | 用户反馈 | 广告招商 | 友情连接 | 联系我们 | 草明新闻 | TOP热卖 |
CopyRight 2006-2011 www.1148.cn, All Rights Reserved 电话:0371-63691829 邮箱:law(艾特)88148.com
律法网 www.1148.cn「版权所有」备案号:豫ICP备2021007202号-2

声明:网站所有信息均有第三方自动申请添加,如果侵犯了您的权益,请来电告知,我们将在24小时内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