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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幼女获刑

2015-10-09 16:58:55 作者:李华阳 34人浏览 0人评论

男子强奸幼女获刑

45岁的赵某到公厕内上厕所,看到正独自一人从二楼公厕走下来的7岁女孩小花(化名),遂生淫念。赵某上前佯装问小花父母是否在身边,并以上完厕所要洗手为借口,将小花拉上二楼男厕内帮小花洗手。到了男厕所后,赵某见四下无人,便将小花拉进其中一间卫生间,要与小花发生性关系当赵某的生殖器官刚接触到小花的生殖器官时,小花说要回去找爸爸,赵某才将小花放下让其离开。事发后,小花家长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目前,赵某已被抓获。赵某认为,自己在感觉到小花不情愿的情况下主动放其离开,是犯罪中止。(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男子强奸幼女获刑:生殖器官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为人不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是否构成强奸罪问题的批复》  行为人明知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幼女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以强奸罪定罪处罚;行为人确实不知对方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双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未造成严重后果,情节显著轻微的,不认为是犯罪。

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或者故意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

关于强奸罪既遂标准的认定:中国司法实践中是以“插入”为认定标准的,即男子的生殖器插入到女子的体内为犯罪既遂。至于是否射精与既遂未遂无关。但有一个特例,如果强奸的是幼女,则以“接触”为认定标准,即男子的生殖器与幼女的生殖器接触就算犯罪既遂。

本案中,赵某为满足私欲,明知小花是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而将其拉进厕所欲与其发生性关系,不论小花是否自愿,均应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赵某以强奸罪定罪处罚。奸淫幼女的客观方面表现为生殖器官相接触,即构成强奸既遂,赵某认为自己在感觉到小花不情愿的情况下主动放其离开,是犯罪中止的理由不能成立。赵某明知小花系未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而实施犯罪,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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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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