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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岁女儿与父亲打官司

2015-10-09 17:00:23 作者:李华阳 12人浏览 0人评论

10岁女儿与父亲打官司

     小红今年10岁,在她4岁时父母协议离婚,并约定小红归父亲阿强抚养,母亲阿玲不用承担抚养费。2012年至2014年,小红所在的村小组向她发放了股份分红和征地款162500元,这笔钱由阿强代管。不料,有赌博恶习的阿强将这笔钱全部用光。2015年3月23日,小红以父亲挥霍其财产为由,将阿强告上法庭,要求他返还代为管理的162500元。阿强承认用光了女儿的16万多元,但他辩称是拿去做生意了,目的是为小红的财产投资增值。他表示愿意努力赚钱,等小红年满18周岁后如数甚至加倍返还这笔钱。阿强还说,离婚后,小红的生活、读书费用都是他和家人负担的,即便法院判决返还款项,也应当扣除抚养小红的费用。(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16万征地款被嗜赌父亲用光 10岁女儿打官司索还赢了)

李华阳律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第十八条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外,不得处理被监护人的财产。

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的权利,受法律保护。

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责任;给被监护人造成财产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有关单位的申请,撤销监护人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睦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

   本案中,阿强是小红的法定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保护小红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除为小红的利益外,不得处理小红的财产。阿强将小红的钱用于高风险投资,不属于“为被监护人的利益合理使用财产”,即构成权力滥用,侵犯了小红的合法权益。且阿强承认使用小红名下财产进行投资致生意亏损,那就已构成对小红财产权益的侵害,应当承担责任,赔偿小红的财产损失。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阿强应当依法履行对小花的抚养义务。所以,阿强为小红支出的抚养费不应从小红的财产中扣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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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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