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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用滴滴刷单获利终入狱

2015-10-10 16:51:05 作者:李华阳 22人浏览 0人评论

女子用滴滴刷单获利终入狱

常某的丈夫唐某是一名出租车司机,其在运营拉客过程中得知可通过领取滴滴打车优惠券方式刷单赚钱。常某得知后花钱向他人购买了刷单软件并学习刷单技术。随后,常某在滴滴打车平台上注册司机账户领取平台发放的打车优惠券,然后通过虚构打车交易事实,再将领取的优惠券向其注册的司机账户支付,最后提现完成套现过程。常某供述,其在短短几个月内就通过刷单非法获利3万余元。目前,本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办案检察官介绍,对于互联网背景下的新型化犯罪行为,全国范围内入罪先例并不多。(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女子用滴滴刷单获利3万被批捕 系全国首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常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作弊软件,通过虚构打车交易的事实,非法获取滴滴公司钱款3万余元,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符合我国刑法对于诈骗罪犯罪的相关规定,因此,常某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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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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