的哥拉走乘客行李被判刑
26岁的杨某是颐海出租汽车公司的一名“的哥”。今年1月26日凌晨,杨某从首都机场T2航站楼拉上了一名男乘客。但杨某并没有将乘客拉到预订的酒店,而是在相距数公里的南新园中路玉林烤鸭店门口让乘客下了车,将发票打出,并告诉乘客车费为175元。“其实正常这段路也就130元左右,我是想多赚点钱。”杨某说,他打印的出租车票是假的。但这多打出的几十元车费并没有让杨某满足,在乘客还没有缴纳车费,下车取行李的空当,杨某突然一脚油门将车开走。而乘客放在后备箱中的行李,也被杨某一并拉走。乘客在车后大声喊叫、追赶,都没能让杨某停下车。而杨某不知道的是,乘客的行李箱中放有一块20多公斤的玉石,市场价格在200至300万元之间。在行李被抢后,乘客随即报了警,几天后,杨某被警方抓获归案。(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的哥抢乘客行李获刑11年半 行李中玉石值20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 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八万元以上、二十万元至四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开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案中,杨某作为出租车司机在还未收取车费时,趁乘客下车取行李的空当,突然一踩油门将乘客放在后备箱中的行李拉走,乘客在车后大声喊叫、追赶,都没能让杨某停下,反映出杨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乘客的行李箱中放有一块20多公斤的玉石,市场价格在200至300万元之间,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因此,杨某构成抢夺罪。涉案数额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的规定,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