殴打护士有多大事儿
近日,“对医院护理不满,盐城一患者家属殴打怀孕近40天的护士致其流产”一帖被多家网站转载。据查,10月4日上午10点多,在盐城市第三人民医院(南院)康复科,孙某认为护士小刘(化姓)没有照顾好自己父亲,与其发生口角。情绪激动的孙某打了小刘耳光,并对其腹部踹了一脚。小刘在被其他医护人员拉开后报警。记者从盐城警方了解到,孙某被传唤至派出所后,供述了自己与小刘发生争执、并殴打小刘的事实。事发后,已怀孕近40天的小刘感到腹部疼痛并流产,医院诊断为外伤性流产。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目前,打人者孙某已经被刑事拘留,具体情况仍在进一步调查中。(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盐城一患者家属殴打护士致其流产被刑拘)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注意区分故意伤害罪与一般殴打行为。一般殴打行为只是给他人造成暂时性的肉体疼痛,或使他人神经受到轻微刺激,但没有破坏他人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和人体器官的正常机能,故不构成犯罪。值得注意的是,有些殴打行为表面上给他人身体造成了一定的损害,但显著轻微,即按《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不构成轻伤的,不能以故意伤害罪论处。因此,在区分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时,既要考虑行为是否给人体组织及器官机能造成了损害,又要考察损害的程度。
本案中,孙某认为护士小刘没有照顾好自己父亲,与其发生口角,打了已怀孕近40天的小刘耳光,并对其腹部踹了一脚,导致小刘流产,经盐城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小刘的伤情已构成轻伤。孙某故意非法伤害他人身体并达成一定的严重程度,构成故意伤害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