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钱包也需照看好
据《i时代报》报道,支付宝、微信钱包等广泛使用,使得用一部智能手机就能完成各类消费,但是电子钱包同样需要主人的谨慎照看。近日,(上海)浦东新区周浦镇居民张丽(化名)好心将自己的手机借给他人,而事后,张丽无意间用手机查看自己的银行账户时,忽然发现卡内莫名地少了1万多元。张小姐担心账户遭到“黑客”攻击,于是马上登录绑定该账户的某手机支付软件查看细目。根据该软件的转账记录显示,她账户里消失的1万多元是被转到了朋友周强(化名)的账户里,而她本人根本没有进行过这一操作。张丽回忆起数天前,她应邀到周强家吃饭。酒过三巡,周强提出向她借用新买的手机看看电影。可刚用了没多久,周强就起身说要上厕所,并将手机带离了她的视线,而这个时间正好与转账时间一致。于是,张丽便来到周浦派出所报案。被抓获归案后,周强对其行为做了如实供述:当时急于用钱的他曾向张丽开口借款,但被张丽拒绝。并不死心的周强想到之前在教张丽如何使用某手机支付软件时,无意中知道了她设置的支付密码,所以他一时头脑发热,萌生了瞒着张丽登录该软件从其银行账户“借钱”的邪念。目前,犯罪嫌疑人周强因涉嫌盗窃罪已被警方刑事拘留。(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好心借出手机被转走万元 警方:电子钱包也要小心照看)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三十万元至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状况,并考虑社会治安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
本案中,周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趁着张丽喝酒后,以向她借用新买的手机看看电影为借口,将手机带离张丽的视线,并利用事先知道的张丽的手机支付软件设置的支付密码,瞒着张丽登录该软件从其银行账户转账1万多元到自己的账户,已达到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数额较大”的标准,周强构成盗窃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