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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体育课上打闹受伤谁担责

2015-10-14 16:41:03 作者:李华阳 638人浏览 0人评论

学生体育课上打闹受伤谁担责

     高一学生刘伟(化名)与王猛(化名)在体育课上打闹,导致刘伟左踝关节骨折。刘伟将学校及王猛诉至法院索赔。15岁的刘伟与16岁的王猛是密云某中学高一同班同学。体育课上,原地休息时,任课老师离开教学场地。在此期间,两人玩闹倒地致刘伟受伤,经诊断为左踝关节骨折,住院治疗2天,调养两个月。经鉴定,刘伟伤残程度为十级。刘伟将学校及王猛告上法庭,要求赔偿共计16万余元。(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高中生体育课上打闹致骨折 校方被判赔11万)

李华阳律师:《民法通则》第十一条  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可以独立进行民事活动,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十二条  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侵权责任法》第十二条  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三十二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本案中,15岁的刘伟与16岁的王猛都属于民法意义上的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刘伟与王猛在体育课上打闹,导致刘伟受伤,且任课老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学现场,没有及时制止事故的发生,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系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校方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王猛和刘伟也均存在一定过错,王猛造成刘伟受伤,应由王猛的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责任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若王猛有财产,则应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其监护人赔偿。因刘伟本身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即学校和王猛一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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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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