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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障女被囚养猪场供挑选之法律分析

2015-10-14 16:41:52 作者:李华阳 16人浏览 0人评论

智障女被囚养猪场供挑选之法律分析

     2015年2月8日,从南宁开往长春的K2386次列车上,一名精神异常、举止怪异的妇女廖某引起了乘警的注意。同时,两名与之形影不离的男子行迹非常可疑。警方调查发现,这名有智力障碍并伴有残疾的妇女,系其二人在广西防城港市从他人手中买来的。一个“从广西、广东等地拐卖有精神疾病或者智力障碍的妇女,贩卖到山东省冠县、临清市等地”的犯罪团伙逐渐浮出水面。在这个团伙中,犯罪嫌疑人分工明确,俨然形成一条依据“订单”贩卖智障妇女的“流水线”。  犯罪嫌疑人孙某负责在山东联系买主,有订单后通知中间人范某,范某联系在广西的傅某,并由傅某通知媒婆“头子”蓝某,由蓝某组织韦某和赖某到各村镇物色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妇女实施拐卖。在这个链条中,三名媒婆韦某、赖某、蓝某充当“供货人”的角色。“犯罪团伙拐卖的多为二三十岁的未婚女子。”这些媒婆熟悉当地情况,并能利用其职业身份轻而易举实施拐卖。“一般给个三五千块的奶水钱,然后以介绍个好人家的名义把女孩子带走。在山东的孙某开办了一家养猪场,“中间人”范某和傅某送来的妇女,经常被非法囚禁在此,等待买主上门挑选。据孙某交代,买主多为山东偏远山区的大龄男子,多因家庭贫困娶不上媳妇;他们大多明知是智障女子也会“下订单”,买媳妇的主要目的是传宗接代。“买主下单—媒婆诱拐—千里转运—猪场囚禁—非法贩卖”,2013年以来,这个团伙以这种形式,先后拐卖10名广西、广东籍妇女,带至山东省聊城市、冠县、临清市等地卖出,非法获利共计60余万元。(来源:和讯网  原标题:智障女被囚养猪场供挑选)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四十条 【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

   (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

   (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

   (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

   (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

   (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

   (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

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本案中,该团伙形成一条依据“订单”贩卖智障妇女的“流水线”,孙某负责联系买主,有订单后通知中间人范某,范某联系傅某,并由傅某通知媒婆“头子”蓝某,由蓝某组织韦某和赖某到各村镇物色患有精神疾病或智力障碍的妇女,媒婆利用其职业身份,一般给个三五千块的奶水钱,然后以“介绍个好人家”的名义把女孩子带走,中转到孙某开办的养猪场内,等待买主上门挑选,该团伙构成拐卖妇女罪。该团伙先后拐卖10名妇女,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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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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