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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上掉“馅饼”要当心

2015-10-15 13:24:41 作者:李华阳 9人浏览 0人评论

天上掉“馅饼”要当心

最近,一家古玩收藏公司引起了警方的注意。警方调查发现,收藏人首先会接到一个电话,电话声称其公司可以高价收购古玩、藏品。收藏人将藏品拿到公司后,业务人员会请“鉴定大师”对藏品做初步鉴定,给出一个大致价位。“大师”报价一般都是几十万元,一些“好”的藏品甚至价值上百万元。一听自己的藏品值钱,收藏人一般都会乐意与公司签订收购藏品的合同。但合同生效有前提,即藏品必须能够通过仪器检测,只有检测结果符合合同要求,该公司才会收购。不过,这个仪器检测一项化学元素就需近1000元。圈套就在这里:收藏古玩是假,借机检测牟利是真。原来,只要有藏品检测,检测员就会把物品的电子检测单发给该公司相关人员,由其自行填写每个元素的含量,目标就是使藏品不符合标准。但由于收藏人已经支付了检测费,按照合同,这些钱就都进了该公司的口袋。该公司曾经网购了多批曾出售或购买藏品的人员名单,由业务员通过电话销售的模式吸引收藏者“上钩”。不少收藏者就在“买家”的花言巧语下进行了检测。近100位收藏者花了1万到3万元不等的检测费,最后的检测结果都是藏品没有达到收购要求。(来源:人民网  原标题:古玩收藏,天上掉“馅饼”要当心)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事先网购多批曾出售或购买藏品的人员名单,由业务员通过电话销售的模式主动吸引收藏者,通过虚构古玩、藏品值高价的事实,使收藏者误以为其是正规的工艺品公司,会帮其高价出售藏品或者拍卖藏品,并用“虚构高价收购合同”的欺骗方式误导收藏者,使收藏者产生并继续维持对自己的古玩、藏品值高价的错误认识,行为人存在隐瞒真相的事实,以此来骗取收藏者出高额的鉴定、交易等手续费,使收藏者损失钱财。行为人构成诈骗罪,使100位收藏者花了1万到3万元不等的检测费,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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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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