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充万达老总被判刑
2013年10月,在得知胡某夫妇想购买房屋后,叶某假扮万达公司的张总,并谎称可以通过张总购买到该公司的内部指标房,需要共计53.52万元。胡某夫妇于11月和12月分三次将53.52万元存入或者转入叶某本人和其指定的银行账户内。2014年3月,叶某谎称3月26日就可以签订购房合同,并向胡某借款5万元急用。3月25日胡某将5万元转入叶某的银行账户中。在2013年至2014年期间,叶某又以政协委员、部队干部等身份,以帮人他人购买内部指标房、车位、找工作等为名,共骗取严某等人财物共计人民币92.1795万元。(来源:中国法院网 原标题:谎称可购买内部指标房 男子诈骗148万获刑12年)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叶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扮万达公司的张总,并谎称可以通过张总购买到该公司的内部指标房,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多人的财物共计人民币148.1995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诈骗罪,应当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