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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Q转账须小心

2015-10-15 13:26:57 作者:李华阳 7人浏览 0人评论

QQ转账须小心

     这是一个高科技时代,各类社交软件已不再新鲜。作为一家公司,领导和员工们之间要是没有一个用来讨论公事私活的聊天群,那就算是OUT了。沈大姐是杭州一家建筑公司的财务会计,因为行业关系,平时的资金流转量很大。今年7月2日下午,沈大姐在办公电脑的QQ上,接到了远程指令。“老板”告诉她,公司近日要参加一次大项目的投标,需要打保证金,因之前也有过在QQ上指挥自己转账的情况,沈大姐开始并没有怀疑。于是,她转出300万!可“老板”还要转更多!这下,沈大姐心里没底了,更让她非常紧张的是,老板此刻就坐在自己的办公室里,抬个头就能看到,那为什么还要在QQ上指挥自己呢?她发现被骗了,马上报警!经审查,犯罪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他们首先通过盗取QQ账号的方式,进入被骗企业的内部交流群,然后长期“潜水”观察群内成员,在弄清楚了群内财务人员的身份以及老板的习惯及说话语气后,骗子就开始给自己“变装”,把头像名字和身份信息都改成和老板一样。目前,这5名犯罪嫌疑人均已被刑拘。(来源:新华网  原标题:黑客盗号潜伏QQ群 骗走杭州一家公司财务300万)

李华阳律师:《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可以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在前款规定的数额幅度内,共同研究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本案中,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盗取QQ账号的方式,进入企业的内部交流群,然后长期“潜水”观察群内成员,在弄清楚了群内财务人员的身份以及老板的习惯及说话语气后,就开始给自己“变装”,把头像名字和身份信息都改成和老板一样,隐瞒真相,谎称自己是老板,在QQ上指挥财务人员向自己转账300万,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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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

李华阳

李华阳,资深律师,具有律师、高级经济师双重资格、大学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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